职权名称 | 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
编码 | 120110scjgjQT17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14日 国务院第549号令) 第六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1月7日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后处理及统计分析 |
责任事项 | 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437592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1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