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车用瓶、焊接绝热气瓶以外的气瓶检验机构市级权限委托实施) |
编码 | 120110scjgjXK1703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14日 国务院第549号令)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局权限委托下放 |
运行流程 | 受理—踏勘评审—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审批办对审批工作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和考核。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437592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1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