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编码 | 120110scjgjXK18014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 第一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9月21日 津政令第26号) 第十四条 本市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科、政务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437592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1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