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零售) |
编码 | 120110scjgjXK19008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2019年8月26日 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 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 第一次修正) 第十二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发布,2017年11月17日 第一次修正) 4.《天津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化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审查——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场检查——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合格) |
责任事项 | 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按国家食药总局编号规则编发许可证编号后,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437592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1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