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编码 | 120110scjgjXK19025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第五十四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法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予以查验。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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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化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持本单位证明信提出申请——审查——批准 |
责任事项 | 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新形势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新问题,切实加强对关键环节的监管。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437592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1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