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暂停或停止医疗器械产品进口、经营、使用 |
编码 | 120110scjgjQT20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五十五条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认为属于依照前款规定需要召回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召回。 第三款: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科、执法支队、市场监管所)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决定-送达(发布)-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应当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公开信息。 3.事后监管。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437592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1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