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0MZJJC09009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
实施机构 | 东丽区民政局(养老工作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备案—核实—检查 |
责任事项 | 1.养老机构在民政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 2.养老机构未在民政局备案,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3.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84376810 电子邮箱:tjdlmz@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