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制定和调整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
编码 | 120110FGWQT01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第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4.《天津市定价目录》(津发改规[2018]2号) |
实施机构 | 东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综合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按照《天津市定价目录》确定的范围定价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公开 |
责任事项 | 1.研究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2.审核提交的材料; 3.按照价格调整的法定程序,组织调价相关工作; 4.报分管领导审定,重大事件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5.制发文件,组织实施。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4375020 电子邮箱:dlqfg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30号 邮编:3003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