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的验收 |
编码 | 120110FGWQT05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实施机构 | 东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双碳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企业申请—组织专家现场验收—上报市发改委备案—市发改委通报结果 |
责任事项 | 区发改委会同区工业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督促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方案,并组织专家验收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4375639 电子邮箱:dlqfgw07@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30号 邮政编码:3003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