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未依法接收、处理质疑和拒绝配合投诉处理的处罚 |
编码 | 120110CZJCF0101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
实施机构 | 东丽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线索—开展调查—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
责任事项 | 1.根据发现的违法线索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认定; 2.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出处理决定。 |
监督方式 | 电话:84375399 地址:东丽区先锋路9号 邮箱:dlzcbgs@163.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