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 编码 | 120110RSJXK02022 |
| 类型 | 行政许可 |
| 法定依据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第五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人力资源业务。 |
| 实施机构 | 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服务科) |
| 管理权限 | 无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 运行流程 | 网上申请—网上审核—进件受理—许可决定—颁发证照 |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4982923 电子邮箱:tjdlrc@126.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30号(东丽法院对面) 邮编:300300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