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 编码 | 120110scjgjQZ07023 |
| 类型 | 行政强制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利促进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合同、图纸、账簿、发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实施现场勘验检查;(四)抽样取证、登记保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六)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支队、市场监管所) |
| 管理权限 | 无 |
| 管理权限说明 | |
| 运行流程 | 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责任事项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应当场告知或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并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437592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14号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