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许可 |
| 编码 | 120110SWJXK13001 |
| 类型 | 行政许可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修正)》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规划资源部门和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 实施机构 | 东丽区水务局( 水资源管理科) |
| 管理权限 | 无 |
| 管理权限说明 | |
| 运行流程 |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行政许可——通知相对人取件 |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全部材料;受理并作出备案;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3、开展现场检查,了解是否按要求进行改建、拆除或迁移。 |
| 监督方式 | 1、 举报电话为:12345 2、 电子邮箱:dlqswj08@tj.gov.cn 3、 来信来访:东丽开发区一经路六号东丽区水务局办公室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