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城市供水及二次供水行业监督 |
| 编码 | 120110SWJJC13004 |
| 类型 | 行政检查 |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条市水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安全供应、供水管网压力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运营状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向相关用户公布。 第四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情况,对老旧、破损严重的供水管道按照计划进行更新改造,并按月向供水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 建设部第156号令) 第四条第三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 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 实施机构 | 东丽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 |
| 管理权限 | 无 |
| 管理权限说明 | |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计划——(告知)——出示证件——检查—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提交检查报告——(下达整改通知)。 或:建立统计制度——部署统计任务——组织行业单位开展运营状况统计,实施统计监督——行业统计分析——统计资料管理——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 2、检查人员向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水企业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对特许经营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并监督落实。 |
| 监督方式 | 1、 举报电话为:12345 2、 电子邮箱:dlqswj08@tj.gov.cn 3、 来信来访:东丽开发区一经路六号东丽区水务局办公室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