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
编码 | 120110TJJQT0101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年国务院令第453号)第四条第二款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
实施机构 | 东丽区统计局(服务业统计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设计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公布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组织和实施统计调查-汇总和上报统计资料 |
责任事项 | 1.区统计局实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前,应当公布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和内容、调查的对象和单位、调查方式和资料报送方式、调查的时间以及调查的组织与实施计划等;同时为了更好地开展统计调查,区统计局可以组织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相关培训。 2.(1)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2)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4)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6)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区统计局及工作人员对报送的统计资料有异议的,可以进行数据查询和核查,并有权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区统计局定期对工作人员在统计调查中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统计人员确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4375242 电子邮箱:tjdltjj@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3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