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编码 | 120105WHDCF01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河北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第一大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简易程序 1. 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 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12318 单位电话:2629629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284号 电子邮箱:hbqwhlyj03@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