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 |
编码 | 120105SPJXK010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00年)第36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
实施机构 | 区政务服务办(审批一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6.法定告知;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 www.tjxzxk.gov.cn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6290200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3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