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编码 | 120105SPJQR0301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第6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
实施机构 | 区政务服务办(审批三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件—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 www.tjxzxk.gov.cn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6290200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39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