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资料、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105SJJCF01007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该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区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科、电子数据审计科、财政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企业审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拒绝、阻碍等行为,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在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前,符合听证条件的,履行听证程序—作出审计处罚决定—送达—检查执行情况 |
责任事项 | 1.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2.对拒不改正的,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在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告知被审计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罚单位和个人。 4.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296166 电子邮箱:hebeiqushenjiju@qq.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38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