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
编码 | 120105TJJJC05008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
实施机构 | 河北区统计局(综合办公室(法规检查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6222330 电子邮箱:hbq_tjj@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宇纬路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