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投诉受理 |
编码 | 120105FGWQT0101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十二条 消费者在价格举报时一并提出价格投诉的,价格投诉由受理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消费者单独提出价格投诉的,由争议发生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辖。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价格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 |
实施机构 | 河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举报中心)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接收登记--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受理的案件于60日内办结。 3.告知当事人。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292056 电子邮箱:tjhbwjj@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13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