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受理
120105FGWQT01012
其他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河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举报中心)
无
区县权限
接收登记--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3.告知当事人。
部门电话:26292056
电子邮箱:tjhbwjj@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