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
编码 | 120105MZJQR03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实施机构 | 河北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 |
责任事项 | 1.接受咨询,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申请材料;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告知理由);依法登记;为当事人制发婚姻证件。 3.依法妥善整理、保管好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做好档案保密工作;对服务工作中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的,进行问责。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4197267 电子邮箱:hb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河北区昆纬路39号六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