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给付 |
编码 | 120105MZJJF05001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
实施机构 | 河北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抽查--审批--给付 |
责任事项 | 1.区县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2.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户籍地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3.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4197267 电子邮箱:hb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河北区昆纬路39号六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