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
编码 | 120105MZJJF07002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20年12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六十四号)第四十六条 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由市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补贴,根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给予运营补贴,并根据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增加运营补贴。 第四十七条 利用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和学校兴办养老机构,由市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补贴,并给予公共服务方面的政策支持。 3.《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20年12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六十四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民政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河北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初步审核—补贴核定—发放补贴 |
责任事项 | 1、公示申请补贴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2、受理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初步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4、补贴核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核定(不予核定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发放补贴。完整准确记录和保存补贴发放信息和材料,建立补贴发放档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4197267 电子邮箱:hb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河北区昆纬路39号六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