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无人照料被监护人的临时生活照料职责 |
编码 | 120105MZJQT11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
实施机构 | 河北区民政局(民政事务中心)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情况—报告审核—做出决定 |
责任事项 | 1、发现情况。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处于无人照料状态。 2、报告审核。及时提出临时生活照料介入方案,经报告、审核。 3、做出决定。符合临时生活照料介入的,立即做出临时生活照料决定,依法履行照料职责。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4197267 电子邮箱:hb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河北区昆纬路39号六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