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监护人资格申请撤销权 |
编码 | 120105MZJQT1100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
实施机构 | 河北区民政局(民政事务中心)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行为—报告审核—做出决定 |
责任事项 | 1、发现违法行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 2、报告审核。及时提出处置方案,经报告、审核。 3、做出决定。符合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条件的,立即做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4197267 电子邮箱:hb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河北区昆纬路39号六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