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提前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批准 |
编码 | 120105DAJQT0101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2.《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二条: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一)列入市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二)列入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区综合档案馆移交;(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项目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专门档案馆移交;(四)列入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向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档案馆移交。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长移交期限的,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3.《天津市档案收集办法》(201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第十二条第二款: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民生的档案,经协商,档案形成单位可以提前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
实施机构 | 区档案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受理提前移交档案的申请; 2.组织审核工作; 3.作出审核决定; 4.告知申请单位审核结果; 5.对提前进馆档案实施监管。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296326 电子邮箱:hbqwbgsdazd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28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