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未依法接收、处理质疑和拒绝配合投诉处理的处罚 |
编码 | 120105CZJCF01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
实施机构 | 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6296199 电子邮箱:hbqc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河北区榆关道38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