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处罚 |
编码 | 120105CZJCF0101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9年财政部令第101号) “第十六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 |
实施机构 | 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责令限期改正—下达处罚决定 |
责任事项 |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并责令限期改正;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6296199 电子邮箱:hbqc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河北区榆关道388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