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 |
编码 | 120105scjgjQT01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关于在我市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津政办发〔2017〕91号) 四、维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 登记机关要坚持放管结合,维护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积极发挥企业名称登记与信用约束联动机制的作用,加强对企业名称之间争议的调解处置,探索高效快捷解决企业名称争议的有效方法。 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近似争议申请可以进行调解处理,促成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登记机关有权对不提交答辩意见或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名称进行认定,对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责令限期变更;拒不改正的,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进行管理。 因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天津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津市场监管规〔2017〕9号) 第十四条 企业认为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其名称构成近似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本市被争议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近似争议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企业认为另一企业曾用名称侵犯其名称权,申请企业名称近似争议处理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督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和街道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调解-公告 |
责任事项 | (一)登记机关自收到名称近似争议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二)登记机关处理名称近似争议可以调解,并应当在2个月内调解终结。(三)因调解不成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在认定之日起2日内制作《不适宜名称认定书》送达争议双方,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6323216 通信地址:河北区中山北路8号增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