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登记的企业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05scjgjJC01005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
实施机构 | 信用监督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和街道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检查—反馈检查情况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对象名单,明确检查内容及时间。 2.行政执法人员按法律程序及检查计划开展检查工作 3.对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反馈。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6323216 通信地址:河北区中山北路8号增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