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
编码 | 120105scjgjQT0106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七十七条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九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八十二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申请人申报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材料; 4.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不予注销的告知理由); 5.按时办结; 6.收缴证照; 7.发放准予注销通知书。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6323216 通信地址:河北区中山北路8号增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