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能效标识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05scjgjJC1500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能耗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2.《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8月13日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第17号令)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标准化科)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6323216 通信地址:河北区中山北路8号增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