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实施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 |
编码 | 120105scjgjQT15027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修改版)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标准化科)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理—裁决—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 2.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的材料; 3.通知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4.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法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等); 5.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否则由裁决机关强制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6323216 通信地址:河北区中山北路8号增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