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
编码 | 120105scjgjQT19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4月7日 国家质检总局第129号令)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注销手续: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二)企业申请注销的或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换证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书的其他情形。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和区级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流程1: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书被依法吊销— 公告注销; 流程2:生产许可证期满未延续和企业申请注销—公告注销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材料审核; 3.公告。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6323216 通信地址:河北区中山北路8号增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