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注销 |
编码 | 120105scjgjQT19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10年4月4日 国家质检总局第127号令)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要求终止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向原许可机关提交申请书;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 国家质检总局第156号令)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注销手续: (一)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 (六)企业申请注销的; (七)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八)依法应当注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流程1:生产者申请终止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公告注销; 流程2: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公告注销。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材料审核。 3.公告。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6323216 通信地址:河北区中山北路8号增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