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投诉受理 |
编码 | 120105scjgjQT21009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十二条 消费者在价格举报时一并提出价格投诉的,价格投诉由受理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消费者单独提出价格投诉的,由争议发生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辖。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价格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 |
实施机构 | 价格监督检查科、各市场监管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收登记--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
责任事项 | 1接到投诉后应进行审核,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民事请求事项及相关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2.对受理的案件,组织调查核实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6323216 通信地址:河北区中山北路8号增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