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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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价格监督检查科、各市场监管所
区级权限
接收登记--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1.接到举报进行审核,反映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对举报案件,组织调查核实.
监督电话:26323216
通信地址:河北区中山北路8号增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