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学校、幼儿园办学(园)行为进行督导检查 |
编码 | 120105JYJJC01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四条 教育督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三)对实施素质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问题的解决和重大教育政策项目进行督导;(四)对校长队伍建设和教师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督导;(五)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学校管理、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督导。 |
实施机构 | 教育督导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督导检查 ——反馈情况——复查回访 |
责任事项 | 1.制定督导检查计划,告知被督导单位检查的内容、目的、依据以及检查的时间和地点等。 2.组织督学队伍依据计划实施督导检查。 3.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看、问卷访谈、查阅资料等形式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并将督导结果向被督导单位进行口头反馈或书面反馈。 4.对被督导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适时进行复查回访。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361167 电子邮箱:hbqjyjdd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205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