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编码 | 120105JYJCF0500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实施机构 | 校外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科、基建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 校外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科:26288183 电子邮箱:hbqjyjmbk@tj.gov.cn 基建科:26360159 电子邮箱:hbqjyjjj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2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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