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
编码 | 120105JYJQT0501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实施机构 | 中学教育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公示评估标准---日常监督---年检评估---公示结果 |
责任事项 | 1.区教育局中学科依法制定民办学校的评估标准。 2.区教育局中学科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时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情况,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开展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年检评估结果。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288185 电子邮箱:hbqjyjzx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205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