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奖励 |
编码 | 120105JYJJL10001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
实施机构 | 人事科、宣传教育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 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 人事科:26288256 电子邮箱:hbqjyjrsk@tj.gov.cn 宣传教育科:26261373 电子邮箱:hbqjyjxj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205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