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变更、注销事项的初审上报 |
编码 | 120105SFJQT0100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
实施机构 | 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查并出具意见--告知--报市司法局审核批准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3.将审查后的材料报市司法局。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292213 电子邮箱:hbsfffk@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1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