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公证员执业审核的初审上报 |
编码 | 120105SFJQT02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实施机构 | 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由公证机构推荐——由区司法局出具审查意见——报市司法局审核 |
责任事项 | 1.公示公证员申请任职应当符合的条件、办理流程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查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对符合条件的,由区司法局出具审查意见,上报市司法局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初审上报,并说明理由。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292224 电子邮箱:614521396@qq.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67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