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 |
编码 | 120105SFJQT04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实施机构 | 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备案 |
责任事项 | 1.区司法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参加年检; 2.区司法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考核审核,并报市局备案; 3.区司法局向社会公开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本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292213 电子邮箱:hbsfffk@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1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