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
编码 | 120105SFJQT04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实施机构 | 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备案 |
责任事项 | 1.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 2.区司法局负责收回年度考核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向市司法局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292213 电子邮箱:hbsfffk@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1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