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
编码 | 120105SFJCF05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负责对承办本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案件的律师的处罚)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292213 电子邮箱:hbsfffk@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1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