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 |
编码 | 120105SFJQT06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实施机构 | 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收到申请——审查——作出复议文书 |
责任事项 | 1.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 2.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并对案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告知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对应当补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补正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 4.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296112 电子邮箱:hbqzffzb@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1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