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的投诉处理 |
编码 | 120105SFJQT07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9年司法部令第144号)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可以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 |
实施机构 | 河北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收到投诉材料—受理—调查处理 |
责任事项 | 1.收到投诉材料后,审查是否需要补充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2.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调查; 3.根据对投诉事项的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4.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投诉处理结果及不服结果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6292219 电子邮箱:hbqsf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1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